原采购文件第三章第五条商务要求中的项目服务周期“本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。”更正为“本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。根据《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(财库【2014】37号)》相关规定,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、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,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,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。本项目服务期满后,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综合考评、考核、评估,依据综合考评、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,经采购人、中标人双方同意,可续签下一年服务合同,续签最长不超过两年。”
原采购文件第三章第五条商务要求中的项目服务周期“本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。”更正为“本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。根据《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(财库【2014】37号)》相关规定,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、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,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,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。本项目服务期满后,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综合考评、考核、评估,依据综合考评、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,经采购人、中标人双方同意,可续签下一年服务合同,续签最长不超过两年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