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建、改扩建公共厕所(第三次)第一次答疑公告
各投标人:
现对本项目作以下澄清及补充:
问题1: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3.1中近三年(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三年,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)承接过至少一项单项合同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整体可移动的钢结构模块化房屋建设或供货业绩(提供中标通知书、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), 整体可移动的钢结构模块化房屋指向性较明显,本项目是公厕、驿站,建议调整为:公厕、驿站项目。
答复1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,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,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,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;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招标人设置业绩要求的权利,为业绩要求的初始设定提供了法律基础。要求相关业绩是为确保投标人具备技术能力,符合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四条关于“技术需求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”的规定。
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
2025年09月18日
